外出遛狗时,爱宠被大型犬咬伤,伤势严重,主人能否因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?近日,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

法院查明,2022年5月2日,张某前往永川某公园遛宠物犬柯基,与在该公园遛大型犬阿拉斯加的石某相遇。当时阿拉斯加未栓绳子、未戴嘴套,发现柯基后便上前袭击,随即被两人阻止。后张某将柯基送往动物诊所进行诊疗,产生治疗费3853元。事后,张某多次找到石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,遂诉至法院,要求石某支付因治疗柯基支出的费用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。

被告石某辩称,阿拉斯加凶了柯基后便被牵开,当时听说柯基只是破皮流血,张某未让其查看伤情便携犬离开。故不认可诊疗费,也不认可精神损失费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结合现有证据可以对柯基被阿拉斯加咬伤的事实予以确认。本案中,石某携大型犬外出,未栓犬链且未戴嘴套,违反管理规定,并导致柯基被咬伤,其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之规定,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柯基只是张某的一般宠物犬,不具有人身意义,故张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。

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由石某赔偿张某损失3853元,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

 根据生活经验,犬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,一般是指长期饲养并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,如导盲犬、功勋犬等等。本案中,柯基只是张某的一般宠物犬,不具有人身意义,且案涉柯基被咬伤后及时送医诊疗,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,未给张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,故张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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